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必须回款吗
出口货物有一部分没有收回货款能退税吗?
出口退税没退的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根据国税2013年第30号公告要求,享受出口货物退税的,必须在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收齐全部外汇。
未收汇的,可以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规定的9类视同收汇,即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仍视为已收汇,可办理退税。不符合视同收汇要求的,未收回部分予以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不回外汇,是指这部分未收的外汇,而不是说整个票务都要免税。比如一张票价值10万美元,追回9万美元只需要对未收的1万外汇免税,而不是对整张票免税。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出口收汇不能全部收回影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对30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的次月或确定免税月份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进行负面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的当期退税额
出口退税没退的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我国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方式。税法中有免税、抵税、退税三步处理公式:
一、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不能减免的税额)-本期留项税额;
二、免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免税额=当期免税额及退款-当期退税。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会计处理也有三种相应的处理方法。
是的,应纳税额为正,即免税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税=免税退税,即没有退税(因为没有免税额)。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从未交增值税转出)
贷项:应纳税额———未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国内产品应交税金从出口中扣除)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交税费为负数,即期末有抵税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以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